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2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戴富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戴富湟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18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7年3月1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8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45,98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