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5156號聲請人保彰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國展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載利息為提示日102年11月20日,與事實理由提示
102年11月19日不符,請 陳明 正確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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