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上訴人 陳耀明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複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被上訴人 劉涂定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學鏞
2視同上訴人 陳銘欽
陳銘輝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炳烈 視同上訴人 陳武雄
陳銘嘻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文雄
陳江水 陳義豐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屏 視同上訴人 陳清君
陳青 何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梨 視同上訴人 陳雪琴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東松 視同上訴人 陳世德
陳世鐘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宗棋 視同上訴人 陳炳燦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柯金花 視定上訴人 劉禮讓 參加訴訟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進一 訴訟代理人 侯仲賢 受告知人數位通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峰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8月3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呂明坤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