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複代理人 汪思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禮銘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24,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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