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10號
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炳吉 之繼承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起訴對象為汪炳吉之全體繼承人,則應提出被繼承人汪炳吉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於書狀重新特定對被告汪炳吉繼承人之請求權基礎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