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6號

抗告人

即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宋子珺 等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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