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73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85年6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5年5月28日起至民國120年5月27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㈡民國88年9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5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8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23年8月29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㈢民國90年7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6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0年7月25日起至民國125年7月25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均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㈠民國85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㈡民國88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㈢民國90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按月繳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未按期繳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均自民國97年8月17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1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