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65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國仲 被上訴人即原告 薛浩元
薛詩穎 薛皓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皓隆、薛詩穎、薛浩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本件被上訴人訴之聲明,乃請求上訴人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太平市325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以及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市○○段○○○○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則上訴人上訴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查系爭305-1地號、592-23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600元及26,000元,此部分之價值應為15,946,480元(計算式:21,600元×606㎡+26,000元×109.88㎡=15,946,480元),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分別為203,400元及371,7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105年8月18日中市稅屯分字第1053117470號函在卷可考,則關於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75,100元(計算式:203,400元+371,700元=575,100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21,580元(計算式:15,946,480元+575,100元=16,521,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