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52號聲請人 黃鋒榮 會計師即被繼承人 林泭蒼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泭蒼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泭蒼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02年11月29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34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泭蒼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復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亦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完畢,現聲請人已完成其之職務,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56,911元等語,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遺產稅申報書、陳報遺產清冊書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函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臺中市政府函、本院103年度除字第665號判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714號裁定、拍賣公告、財產查詢資料等(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102年11月29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林泭蒼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在卷為憑。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申報遺產稅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已逾4年,依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觀之,認為聲請人請求本院酌定56,911元之遺產管理報酬尚屬合理,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56,911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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