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返還不動產價值為2,354,167元,返還動產價值269,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54,167元云云。惟嗣後據原告陳報,請求返還之動產價值3,997,000元,是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動產及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6,351,1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4,367元(原告起訴時所繳其餘裁判費,非屬本件訴訟),尚不足新臺幣39,5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