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債權人 陳炫汶
何浰綺 温雪梅 上列聲請人等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張建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該書狀程式於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亦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規定者,經定期命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狀未有債權人陳炫汶、温雪梅之簽名或蓋章,且亦未附有債權人何浰綺受上開二人之委任,是此聲請程式自有欠缺。又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聲請債權金額及聲請狀所載支票提示等原因事實,亦與所提附件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陳炫汶、温雪梅之聲請狀簽章、蘭桂坊餐飲店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對債務人張建德請求之依據及各聲請人之請求金額,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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