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聲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改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抗字第44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蔡昆銓 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劉世堡 代理人 張純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改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均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其法定代理人「劉世堡」,應更正為「吳文貴」;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 」,應更正為「劉世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涂秀玲法官黃綵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