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8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863號

原告 林雯雯

周孟萱

陳彥全

何甄容

李雅惠

陳惠美

曾秋媛

吳采蓁

陳清志

陳樹儒

何志男

林晴芳

陳真娟

李嵐茵

林永富

許麗真

郭豐州

劉羿姍

簡玉玲

黃慶成

賴苑萍

謝斯婷

蔡惠如

林源祥

兼共同

送達代收人 徐金花

原告因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繳如附表所示裁判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新台幣1萬2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安

附表:

原告

請求金額即

訴訟標的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尚應補繳

(新臺幣)

林雯雯

1萬元

1000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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