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863號
原告 林雯雯
兼共同
送達代收人 徐金花
原告因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繳如附表所示裁判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新台幣1萬2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安
附表:
原告
請求金額即
訴訟標的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尚應補繳
(新臺幣)
林雯雯
1萬元
1000元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