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333號上訴人 張洺碩 即被告張茲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祥瀛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萬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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