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展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8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年籍資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年籍資料所示出生年部分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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