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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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陳美攸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被告 劉聶忠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聶忠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6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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