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3號原告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以111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抗字第3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又本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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