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護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不予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護字第135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不予安置相對人曹○○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月桂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護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不予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護字第135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不予安置相對人曹○○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