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73號
104年度訴字第773號104年度訴字第8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政偉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03年度偵緝字第850號、103年度偵字第26457號;104年度偵字第19465號;104年度偵字第19466號、104年度偵字第20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偉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104年7月8日審理時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串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同日起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於104年9月23日審理時,經徵詢檢察官意見認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若准予被告交保,至少需提出新台幣5百萬元以上之保證金,並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所涉多次最輕本刑3年以上重罪,且有以偽造國民身分證影本、冒用他人名義為手段,施行詐欺取財罪之犯嫌,其雖就起訴、追加起訴之犯嫌均已認罪,而無串證之虞(經當庭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然仍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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