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32號聲請人 林素英 訴訟代理人 施勝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3年5月20日後3個月內之103年5月26日向本院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 禾富 開發股份有│臺南市下營區農會│林素英│103年9月23日│300,000元│0000000││限公司 葉家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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