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約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約翰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9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偵字第309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經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㈢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附表┌──────┬───────────┬───────────┐│扣案物│數量│成分│├──────┼───────────┼───────────┤│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0.5249公克,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鑑驗取用0.0103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