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7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郭蓁鈺
被 告 李傳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迭
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信貸延滯帳務畫面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
異議狀稱該項債務尚有爭執,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為具
體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