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侯玉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侯玉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
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