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榮順 被告 黃榮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項目甚多,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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