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12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欣宜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文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