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48號原告 陳冠廷 被告 許鳳慈許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不明確,但依其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暨所載之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原告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必須在訴之聲明中,將請求確認其不存在之債權,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登記,都寫清楚,予以特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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