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SIAYIKSIANG(中文名: 謝育祥 ,馬來西亞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212號判決在案,並於同年2月8日對上訴人生合法送達效力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15頁)。上訴人雖於同年2月27日向法務部○○○○○○○○○○○○○○○○)提出刑事上訴狀(本院收狀日期為同年3月4日),惟前開書狀內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與本院收狀章戳)存卷可稽,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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