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調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調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調字第780號聲請人 賈以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即相對人之姓名與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其於起訴狀上未載明被告即相對人之姓名與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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