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 陳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森煌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森煌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即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3號),聲請人於上訴後提出反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因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經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歷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本院復認聲請人之上訴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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