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828號
上 訴 人  陳憲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久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肆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