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6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