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宇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7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027491號函示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1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