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王韻森 被告 蔡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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