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9號聲請人 王聖雄 (即 王顯琛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原屬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所有,聲請人已繼承該股票,並聲請發行公司辦理掛失,另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1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並審核卷內股票掛失通知書1份、除戶戶籍謄本3份、繼承系統表1份、現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各7份、遺產分割協議書1份等文件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上開股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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