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88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8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887號聲請人方中立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3、23號兩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雖曾於93年8至11月間,4次申請扶助,均遭以顯無理由駁回,另於95年5月間僅為法律諮詢,是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扶南成 字第100000011號函附卷(100年度聲字第8號)可稽。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均無從准許,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陳鴻斌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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