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82號聲請人昇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泉 代理人 黃玉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頌棻┌─────────────────────────────────────┐│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昇洋建材有│台灣中小企│105年5月31日│285,900元│AE0000000││││限公司│銀五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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