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十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扣案盜版光碟片共陸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柯月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