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3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3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3506號債權人 宋鎮軒 債務人 莊于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ARU-6575車輛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於查封動產程序,債權人未到場指封,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本院訂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及9月24日進行動產查封程序,通知函分別於113年7月23日及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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