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41號原告 朱彩鳳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1
張東輝 指定送達址:同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 律師被告 周梅珍 訴訟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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