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聲請人 陳芳玉

相對人 陳顯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顯平於民國112年4月21日簽立借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7月20日止,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2年4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2年4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顯平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14年2月10日具狀表示,其貸款約定每月付息20,000元(月息2%),依約每月23日付款,自112年4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3日止,每月經郵局匯款轉帳給付,113年8月23日至113年11月23日利息及還款,委託友人 黃坤正 於113年12月4日給付400,000元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明正

117

0

0

330.00

6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658

大連路64巷29之1號

明正段11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樓房

一層97.20,總面積97.20

6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