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37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榮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現金卡信貸帳務明細所載,本金欠款:122,
665;轉呆帳本金137,777,請釋明其差異性為何?又貴公司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93年12月31日,惟帳務明細所載,上次收息日:2007/2/27;轉呆帳日:2007/03/20,請釋明起息日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洪榮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