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 潘如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祥銘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欲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對相對人黃祥銘之借款債權金額究係新台幣30萬元?抑或130萬元?如為130萬元,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請釋明該債務未償金額為何?
二、請提出系爭抵押物(土地及建物合計4筆)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最近3個月內)各乙份。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祥銘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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