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該署函覆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中檢茂 執準八九執助二六0字第三五六0八號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一紙、保證金收據一紙等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