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號
原告甲○○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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