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0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秉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4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秉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捌顆(驗餘淨重貳點叁壹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於民
國102年5月初某日」,應予更正為「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凌晨1時許前之不詳時間」;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部分,應增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蔡秉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非但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兼衡其本件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橘色圓形錠劑8顆(驗前淨重2.315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6公克,驗餘淨重2.3144公克),屬第二級毒品MDMA一節,業經鑑驗屬實,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2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5頁),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0.0006公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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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000年度偵字第24559號被告蔡秉翰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崙背鄉○○村○○000號居新北市○○區○○○路○○○巷24之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秉翰明知MDMA(俗稱搖頭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5月初某日,在臺北市○○○路鑫漾酒店內,向某陌生男子購得MDMA至少8顆後,自斯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嗣於102年5月10日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巷口處,其為警依法盤查時,急忙將身上藏放之糖果盒棄置在地,經警發現內有上述其所購得之第二級毒品MDMA8顆(共淨重2.3150公克)後,當場查扣之,而悉上情。
二、案經本檢察官簽分案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秉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8顆(驗餘淨重共2.3144公克);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MDMA8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檢察官鄭遠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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