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林士靖 訴訟代理人 林翠蓮 被告 許槿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明儀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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