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60號原告 廖炳賢
廖震豐 廖正毅 廖麟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被告 廖正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