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邱松輝
邱信偉 邱信幸 邱信一 被告 劉日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2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