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中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清寶 右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月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