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55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被上訴人 陳明德
何信欽 王國強姜群銘 沈德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9,556元(參原審附表應補發退休金金額欄,計算式:214,185+259,
075+113,790+240,923+191,583=1,019,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智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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